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及教育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精神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办法》《兵团党委、兵团“三重一大”事项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本规定所称会议,是指中国共产党新疆工业学院党委全委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及行政办公会会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共产党新疆工业学院委员会、新疆工业学院研究、决定和执行“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条 研究、决定和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坚持科学决策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规依纪依法原则、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
第二章 事项范围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以学校党委或学校名义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学校党委或学校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
(二)学校章程、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修订;
(三)学校改革、发展、规划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学科专业设置及调整、重要教材审定;
(五)关于招生就业、学籍管理、创新创业等方面重要政策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六)对口支援及其他国内合作与交流的重大事项;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港澳台事务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关于各类人员的资格准入、职务(职称)评聘、考核奖励、培养培训、待遇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九)关于内设机构、主要职能、人员编制、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干部、人事、人才工作方面的重大政策和制度建设;
(十一)基本建设、后勤保障的规划、经费使用和管理、重大方案制定,年度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
(十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巡察监督、安全稳定、重大舆情应对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三)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包括: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涉及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与上报,对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的确定;
(二)对属于学校推荐的党代表、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的提名和推荐;
(三)对学校党代会代表、党代会主席团成员、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委常委、纪委常委的提名和推荐;
(四)对重要的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学术机构等代表名单及其常设机构负责人的提名和推荐;
(五)其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要项目安排事项包括:
(一)国家、自治区及兵团支持学校建设的各类重点项目;
(二)对口支援、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服务购买,重大基本建设(含修改或追加项目)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四)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节庆等重大活动;
(五)其他涉及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重大项目。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包括:
(一)对学校本级预算和决算的审批;
(二)上级财政及学校本级新设立的事项;
(三)大额度预算调整,5万元以上(含5万元)即为大额,5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调整由学校行政办公会会议决策,100万元以上由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
(四)批量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由学校行政办公会会议审批。批量账面原值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由学校行政办公会会议审议后报学校党委会会议审批;
(五)学校年度预算内资金使用变更;
(六)对外大额捐赠、赞助,50万以下由学校行政办公会决定,50万以上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
(七)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主要程序
第九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酝酿准备,由提出事项的学校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负责,由学校分管领导把关,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提请会议研究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单位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按照规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科学分析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
对涉及学校发展全局的事项,应当广泛征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当进行公示;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事项,应当事先协商,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涉及机构、编制、经费、资产等事项,应当事先按照程序由相关部门协商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并形成书面意见,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讨论基层党组织有关重要问题,一般应当事先征求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一条 提交会议研究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准备程序和要求,按照《中共新疆工业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新疆工业学院行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等规定办理。
会议研究决定前,特别重要的“三重一大”事项,可在正式会议前,提请会议召集人召开书记专题会等会议进行酝酿。
第十二条 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需参会人员回避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告知本人;会议讨论决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议题和内容事项,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与会人员。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三条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经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不得决定,也不得以书记专题会、领导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
对“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不同层次的会议集体研究,不能随意降低研究事项的会议层次;应当由学校党委全委会会议、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不能以学校行政办公会或者其他会议形式替代。
第十四条 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其中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参加;召开党委全委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分管领导应当参加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一般先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领导作出说明,然后由与会领导和列席会议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发表意见应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主要领导应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逐个表决。对重大问题不清楚或其他因素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而暂缓表决的,会后应当及时查清解决,避免久拖不决。
学校党委全委会会议对党委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予以追认。对党委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学校行政办公会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由校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校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会议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对议题、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情况作如实记录。会议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应当实行双记录制度,除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明确1名专人记录外,相关部门也应明确1名专人记录并做好相关工作。
会议决定事项应当及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拟稿,并按程序报审,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与会议议题相关的考察调研报告、评估论证资料、意见收集资料、法律文书、审批文书、文件会签、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以及干部任免的提名、推荐、考察、讨论、征求意见等资料,应当按档案管理和保密有关规定及时完整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坚决执行会议决定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会议决定事项应当明确落实分管领导和负责部门;分管领导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可以采用办公会、专项会议等形式,组织协调有关领导和部门,抓好决议的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 会议决定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由相关单位提出调整建议,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或学校报告。重大调整应当召开会议重新作出决策。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及时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时,主要领导可根据具体情况,临时处置;主要领导不在,由分管领导请示主要领导后具体处置。事后应及时报告,一个月内由集体形成决定,未完成的按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条 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查询。
第四章 监督和追责问责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规定,并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各单位领导班子完善并执行好“三重一大”事项有关制度。
会议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
各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学校党委、学校以及学校分管领导报告“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对执行“三重一大”事项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向学校党委、学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委应当加强对学校党委、学校执行“三重一大”事项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防止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独断专行等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审计处应当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纳入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专项审计。
对监督检查、审计中发现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与执行问题突出的部门、单位,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点名通报、限期纠正。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三重一大”事项,可以向党内外通报,切实保障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承办单位或承担有关工作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在执行前,应当对照相关规定,对执行事项标准和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和确认,如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或缺少要件等情况,应当立即向学校党委或学校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追责问责:
(一)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二)未经充分听取意见或进行科学论证而决策造成损失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的;
(四)属“三重一大”事项,不经集体决策,又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所列情况,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五)集体决策违规违纪违法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六)集体决策失误的;
(七)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八)变相不执行或拖延执行集体决策的;
(九)集体决策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相关党内法规及国家法律法规的;
(十)上级错误决策明显违法违规,仍按原决策执行或不向上级报告的;
(十一)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十二)其他依规依纪依法需要追责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二)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未被采纳,而出现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级错误决定明显违法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执行情况,应当纳入民主生活会和领导班子考核、全面从严治党党委(总支)主体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评先评优、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级有关“三重一大”事项制度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对本规定所指“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